上诉人于**因诉被上诉人丹东市海*****(原职能单位为丹东市农业农村局)、第三人张**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23)辽7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于**与丹东市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的诉讼请求:1.判令丹东农业局立即给付于**辽丹渔2××××号渔船2012年渔船燃油补贴款148760元,并依月息2.5分利息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计算时间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丹东农业局将2012渔船燃油补贴款和赔偿款全部给付时止);2.判令丹东农业局赔偿于**2013年、2014年渔船燃油补贴款未及时发放造成的损失,依照月息2.5分利息计算(赔偿计算时间按同年度12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3.判令丹东农业局赔偿于**因未及时补办渔船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旅差费、误工费及一切诉讼费用由丹东农业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日,于**向丹东农业局申请辽丹渔2××××号渔船手续挂失,同时到丹东日报社登报声明作废,15日后于**向丹东农业局申请补办渔船手续,丹东农业局拒绝补办,经于**多年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2020年12月28日给于**补办渔船手续2012年、2013年、2014年于**渔船燃油补贴款分别是148760元、147402元、138868元,因于**从2012年到2021年10月3日前...(本文书还有5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