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葫芦岛市****(以下简称葫芦岛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辽7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互联网审判平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被上诉人葫芦岛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何*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市政府于2023年9月7日作出葫政复〔2023〕79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79号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内容是:经审查,2023年5月19日,杨**向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以下简称龙港分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违法征收葫芦岛市龙港区连湾镇玉皇阁村(以下简称玉皇阁村)的农家院土地的行为。6月14日,龙港分局向杨**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送达给杨**。另,杨**未提交其与玉皇阁村的农家院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葫芦岛市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杨**于2023年5月19日向龙港分局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违法征收玉皇阁村的农家院土地的行为。杨**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产执照,但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均为杨*江,不能证明杨**与玉皇阁村的农家院土地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杨**的申请属于依据《中华人...(本文书还有5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