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曾**、曾*、曾*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苏*******(以下简称苏家屯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曾*,被上诉人苏家屯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周**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曾**、曾*、曾*诉称,原告为原沈阳市庆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已病故)的法定继承人。1984年起曾**及爱人王*芳应沈阳市浑河农场四分场以土地招商、带领四个子女曾*、曾*、曾*、曾**,以家庭全部财产,以挂靠浑河农场四分场做企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了友谊模具厂(以下简称友谊磨具厂)和不间断企业承包形式租赁了沈阳市浑河农场四分场一宗工业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地上一处废弃玉米仓库,并根据与招商方制定的条件吸纳了沈阳市浑河农场四分场剥离的一百余名农业工人就业,按照私营企业经营形式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经济效益超好,为两...(本文书还有4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