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某村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于**,被告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垫付款24917.58元,并给付自2009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的利息19885.30元。以上合计44802.88元。后续利息自2024年3月1日起,以24917.58元为基数持续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喀喇沁旗...(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