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奈曼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楼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抽逃出资款26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有三位股东,分别占股43%、42%、15%。被告系原告公司的股东占股15%,曾*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2016年2月。2015年6月29日,原告公司三位股东召开董事会,签字通过了一份“关于股东分红分配方案确认书”,此份确认书签订当天被告取得分红款150万元,2015年9月23日被告又取得分红款118万元。2015年10月14日,三股东又举行董事会,因公司在确认分红前存在大量的外债,不符合向股东分红的条件,故三股东形成了新的董事会决议,其中第九项内容明确显示,确认2015年6月29日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二份“收据”、一份“付款计划书”、一份“关于股东分红分配方案确认书”,原签订的董事会决议自确认之日起全部作废。董事会决议确认后,经查原告并不欠被告任何款项,故被告应当根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向原告退还其已经分得的分红款268万元,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楼某辩称,被告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涉案118万元是公司股东张某指示被告给张某汇款,张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涉案资金118万元是张某取得的,应追加张...(本文书还有5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