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武*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陈**、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某甲公司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中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顺明翔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5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5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福顺明翔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陈*、胡瑜颖对被告福顺明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申请赊销“新中源”品牌产品合计3000000元。2019年3月3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授信合同》[合同编号:xzy-2019-05(1)],约定2020年3月25日前被告某甲公司以现金形式偿还3000000元货款。被告陈**、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zy-2021-72(2)],约定对被告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3月30日,被告某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走价值3000000元的“新中源”品牌产品。2020年4月12日,因被告某甲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申请延期偿还货款,并承诺于2021年3月25日前,还清上述3000000元货款。2021年3月23日,被告某甲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延期还款,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货款800000元;2022年l2月31日前偿还货款10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货款1200000元,共计偿还货款3000000元。截止至2023年11月19日,在《授信合...(本文书还有7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