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642673.68元(2002年10月22日至2024年4月27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02年10月至今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过软件开发工程师、技术支持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22年中努力工作,积极完成被申请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目标,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优异,连续多年被评为骨干员工,优秀员工,客户也对原告的工作表示极大的认可,2023年工作业绩位列公司第二名。2024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违反《xxx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3款(48)项“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同类/近似产品的生产、经*或从事同类/近似业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24年4月27日。原告并不存在违反以上办法的情况,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642673.68元。本案原告已申请仲裁,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现...(本文书还有5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