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业区田**货运部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业区田**货运部诉称,原告名下苏ag××**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原告雇董某林驾驶苏ag××**混凝土搅拌车,为修荣乌高速公路运送混凝土。2021年3月19日早晨,董某林驾车行驶在正在修的高速公路路基上,因路基不稳固,车辆较重,再加上驾驶员驾驶不慎,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但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拒不承担。因该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商业险,按照约定被告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一、被告承担原告车辆损失101880元;二、本案车辆鉴定服务费8150元、施救费85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