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富锦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佳木斯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某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被告某某佳木斯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某佳木斯市分公司按照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理赔医疗费80000元、误工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800000元(100万元×80%)、鉴定费3000元,合计89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某某佳木斯市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日某某运输公司与李*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某某运输公司安排李*从事装卸工作岗位。2023年7月20日某某运输公司在被告某某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