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于2025年2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依法传唤,其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15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1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保全费292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4年9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借款3万元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和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并于2024年10月7日前全部归还,否则原告因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但还款期限届满,截至2024年10月20日被告仅归还了785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而起诉,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款。
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