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银行支行及一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装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合同的鉴定程序存在瑕疵,该鉴定结论不应该被采信。一审裁定“本院对该设计合同的效力无法采信”,二审裁定“依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无法采信1998年设计合同”。二审中,某公司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但是二审法院没有重新进行鉴定,反而错误维持。(二)一审裁定“原告不具有本案适格的主体资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进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以“某建筑装饰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依法清算,本院无法确认股东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来否定某公司与北京市正东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