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蔡*辩称,案涉土地的价值因被申请人辛勤劳动而得到提升,应将土地升值部分对应的补偿款给被申请人。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一、案涉地块由被申请人开荒耕种多年,《土地调查表》上记录有被申请人开荒耕种的地块,且有二十多个农户在上面签名、按手印,该调查表的数据与政府最终补充协议的地块、面积、户主完全吻合,该证据不存在虚假或伪造。二、村民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不合法,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利*,不能作为剥夺被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依据。原一、二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第三村民小组立即将10.825亩征地补偿款418494.5元和青苗补偿款8660元,共计427154.5元支付给蔡*;2.本案诉讼费由第三村民小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系第三村民小组村民,蔡*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第三村民小组所有的“河边地”一带开荒耕种土地,蔡*案涉两处开荒地,面积分别为7.924亩、2.901亩,共计面积为10.825亩,后因建设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案涉10.825亩土地被征收。
2018年第三村民小组与武宣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签订《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库区项目建设移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及《大藤峡水利工程武宣库区项目建设移民安置一次性补偿补充协议书》,并领取了蔡*案涉开荒地的土地补偿款(含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184...(本文书还有5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