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呼伦贝尔农垦那吉屯农牧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费534,60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全部补偿款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21日,原告与原阿荣旗国有那吉屯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原阿荣旗国有那吉屯农场的土地405亩,承包期限为20年,并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337,500元。2022年4月份,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补偿费标准确认单,按照该确认单的约定,被告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每亩按照被告单位每年市场田的承包费标准的1.5倍补偿给原告,粮食直接补贴按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算补偿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将2022年的补贴支付给了原告,补偿费没有按照...(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