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与被告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60000元(其他数额待鉴定之后再主张);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8月5日13时40分许,在河南省汝州市杨*镇237省道179公里6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48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滕**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受伤严重被送往汝州市骨科医...(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