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晋**(以下简称晋**)因与被申请人山组织1、原审被告山组织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山组织1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对应付价款数额认定错误。1.二审判决不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核减299781元。二审判决查明认为“2022年3月24日,山西中裕恒盛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补充部分),载明本次增加主厂房变更工程审定结算金额-299781元,修正后结算审核结果49215042元。李*劳务队施工的土建部分工程价款金额为24255400元(24555181元-299781元)”,同时认为...(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