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医院与被告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06914.1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2月18日因“急性肺栓塞”入住原告神经外科。被告预交了住院费57000元,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63914.12元,扣除预交费用5700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医疗费106914.12元。被告至今未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