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管**、第三人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管**、第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祖**(亦是被告管**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到付清款项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2年2月被告称自己借用鲁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广场公寓项目工程,邀请原告来分包工程,原告不愿分包,双方便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