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以下简称龙镇农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龙镇农场承担赔偿103,100.00元的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了姜*与龙镇农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姜*依据龙镇农场的要求将机车和相关物品统一存放在龙镇农场机场院内,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管理费,双方系保管合同关系,龙镇农场对姜*的财物有看护和管理义务,应当保证物品的完好,一审中依所谓的惯例看护人保管物品只保证物品不丢失,不被人为破坏,这样的惯例是不存在的,机车燃油是物品应当保证其不丢失,不泄漏,如果是人为破坏则属于公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正因如此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依据没有证据证实的惯例判决错误;2.一审以姜*...(本文书还有2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