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平*、汝州市某学校、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平*、被告汝州市某学校及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偿还原告出借款本金594359元,并支付利息128381元(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9日,以59435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6%计算),本息合计722740元;2、判令被告平**原告支付自202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以59435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6%计算);3、判令被告汝州市某学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平*系亲戚关系,被告平*曾系汝州市某学校校长,因学校经营向原告借款2020年6月18日,被告平**原告出具《借款证明》载明:“今借到闫**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借款期限两年,月息2分,每年封息两次(春季和秋*各一次)备注:愿以学校设施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借款人平*,担保人邵**”2020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平*账户转账200000元;2020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平*账户转账100000元,被告平**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闫**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月息两分,借款日期2020年11月6日(每年付息2次,秋*、春季各付一次),借款人平*,担保人邵**、汝州市某学校(加盖了学校印章)”;2022年5月31日,被告平**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闫**现金150000元(大...(本文书还有7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