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淮北路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淮北分公司)、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商丘支公司)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万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商丘万宝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人保淮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寿财保商丘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路通分公司、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淮北路通分公司、张**赔偿黄**医疗费69055.40元、误工费32598.33元〔210天×(56659元÷365天)〕、护理费13706.40元(120天×114.2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76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交通费2000元、货物损失96043元、施救费2600元、评估费5000元、病案复印费25元、残疾赔偿金167003.20元(20年×26936元/年×31%)、鉴定费1600元、被扶养人黄**生活费21542.50...(本文书还有5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