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诉被告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纪**、被告平安财险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1340.70元(待伤残及三期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平安财险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纪**、平安财险蚌埠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12时59分许,纪**驾驶皖m×××××小型轿车行驶至310省道0044公里350米处时与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本文书还有4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