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谭**偿还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2021年6月份利息375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1年6月23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对谭**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房屋按照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如下:谭**偿还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刘**经朋友介绍认识谭**。2020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元,合同期限为6个月,月息1.25%,逾期按照2%计息,谭**以其居住房屋南京市栖霞区某房屋作为抵押,约定借款合同管辖地为乙方(原告...(本文书还有2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