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汪*、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凤阳奔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龙子湖支公司)及汪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汪罗*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人保龙子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凤阳奔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汪*、凤阳奔驰公司赔偿陆**医疗费4517.60元、误工费25548元(300天×85.16元/天)、护理费10279.80元(90天×114.2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82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0元、残疾赔偿金23806.20元(20年×10821元/年×11%)、鉴定费2000元、被扶养人陆**生活费7898元(16年×8975元/年÷2人×11%)、被扶养人陆**生...(本文书还有4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