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诉被告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王*、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赔偿其各项损失93256.63元;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日20时50分,王*驾驶苏a×××××小型轿车沿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保公司门口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岳**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岳**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岳**被送到凤...(本文书还有3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