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心之缘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心之缘公司)诉被告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被告潘**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13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之缘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及其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心之缘公司诉称:心之缘公司与潘**劳动争议一案,经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开劳仲裁字(2014)第45号裁决心之缘公司支付潘**各项费用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该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及裁决程序违法,三个被告依法应该三个案号,三个独立的案由,而劳动仲裁委放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仲裁程序不合法,应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其次,心之缘公司与潘**在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一条明确约定:心之缘公司给予潘**保险补贴,潘**保证以后不会发生劳动或者保险方面的纠纷,即潘**放弃主张劳动纠纷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潘**有权利放弃,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时心之缘公司在缴纳保险方面未有过错,而仲裁委在证据确凿面前,却不予采纳,违背案件事实支持潘**主张。第三,心之缘公司未要求潘**离职,并且还希望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潘**为了达到额外经济赔偿,多次要求心之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恶意报警,给予心之缘公司压力解除劳动关系。心之缘公司考虑毕竟共事过,未予计较,还保留潘**工作岗位。潘**因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目的,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文书还有6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