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佟*给付安*车款14,000元;2.诉讼费用由佟*负担。事实和理由:佟*在安*处赊购东风越野车,双方约定购车款14,000元。安*找佟*催要多次,佟*拖欠至今未给,故诉至法院。
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