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978000元;2.判令某**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22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判令郭**前述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30日,原告(出借方)与某**(贷款方)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30日;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贷款利率为贷...(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