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90813.89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算利息为23740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4倍lpr(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4年7月24日止为53413.89元,后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本文书还有1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