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东祥花园a区。
上诉人黑龙江某某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23)黑088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3)黑088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富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被上诉人返还购机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文书还有1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