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周**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7,800元(2015年12月6日至2024年9月6日月利息1分2厘,105个月×每月利息360元),本息合计67,800元;2.请求判令周**继续给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7日开始按月利1分2厘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时止的利息;3.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通过吴*龙于2015年12月6日在李**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5厘,并为李**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经李**多次索要,周**一直推拖不还,周**于2022...(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