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富锦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原审第三人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4)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与被上诉人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基本事实为,上诉人与第三人崔**之间存在工程款纠纷,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抵顶后剩余金*,每个月30日付款20万元,付清为止。”因崔**与当时天某某公司的股东邵*之间有材料款的账目未核算,故还款计划中约定了该条款。2023年11月24日崔**与邵*进行核算后,邵*同意用崔**欠其材料款中的5400000元债权抵顶天某某公司所欠崔**的工程款,剩余263416元由天某某公司直接支付给崔**。上诉人与崔**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已于2023年11月25日结算完毕,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将剩余工程款263416元于当日支付给崔**。被上诉人所述的5663416元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履行还...(本文书还有5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