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锦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锦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称,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富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富劳人仲某(2024)第****号仲裁裁决书;二、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20年1月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240元/月。但是在2020年5月至7月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全日出勤,故申请人按合同工资60%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扣除社会保险后5月1591.94元(出勤10天),6月1641.94元(出勤11天),7月1591.94元(出勤11天)。被申请人在当时收到工资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富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申请人返还2020年5月至7月份未支付的40%工资3888元。在此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提出要求补发因其未满额出勤所被扣发的工资。二、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有经营...(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