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内蒙古x************(简称xx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支行(简称xx锡林浩特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某、娜某某,被告xx锡林浩特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2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17,4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5年7月26日在被告1处购买了位于锡林浩特市x***小区x#x的房屋,总价款为300,000元。被告1给原告在xx银行办理了174,000元的商业贷款。2015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1支付了17,400元贷款保证...(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