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艳、吕*真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偿还彭*借款1335000元,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暂定1000元,以13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结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或发回重审;2、依法改判刘**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张**承担连带债务;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和刘**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张**向彭*出具的115万元借条认定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115万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1、张**在询问笔录中,对115万元借条中的金额是否属实的回答“金额是否属实记不住了”;2、张**和刘**在关于115万元借条数额是如何形成的,形成的地点,谁将借条送给彭**,二人的陈述互相矛盾;3、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尚欠115万元借款本金数额是彭*与张**进行核算后确认的;4、张**、刘**至今也没有提供向彭*偿还二十余万元借款本金的有效证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115万元错误,应予纠正。二、刘**直接向彭*先后借款140万元,是本案借款的亲自参与者和具体经**,并且亲笔向彭*出具了借据,签名落款为欠款人或借款人,其在借款过程中的行为和作用,是愿意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已经成为本案的连带债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张**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一、彭*在认可张**于2016年2月23日给其出具过115万元的借条,认可张**曾经向其归还过438000元且归还的款项中包括本金和利息,基于彭*就约定的利息标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一审法院认定张**2016年2月23日出具115万元的借条系彭*与张**经过对欠款数额进行核算后对尚欠借款本金数额的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张**尚欠彭*借款本115万元事实清楚二、彭*在以虚构事实向刘**...(本文书还有8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