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及一审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1.一审法院认可北京某公司为冯*缴纳工伤保险的时间是在其受伤之后的当月缴纳的工伤保险,但是忽略了北京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北京某公司在一、二审阶段均提交了在社保系统查询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上面清楚的记载为冯*缴纳工伤保险的起始年月是2010年7月,北京某公司没有违反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2.冯*受伤在前,北京某公司缴纳工伤保...(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