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等损失合计53240.70元(原告于第二次庭审时撤销了对被告李*春和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4日,案外人李**驾驶轿车(载林某艳)行驶至东港市龙王*镇高堡村十组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挂车)相撞并致自己与林某艳当场死亡、两车损坏、货车所载豆粕与篷布损坏。交警大队认定,李**与原告分别负事故主要、次要责任。原告共产生如下损失:车辆损失费46660元[牵引车37000元(42000元-残值5000元,原告保留残值)+挂车9660元]、评估费2600元,豆粕损失21000元、篷布损失1141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