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再审审理查明,某公司经营地原系承租他人土地,现已拆迁,拆迁款已支付给案外人。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目前亦无法与某公司取得联系,其欠付李*、远某的工程款450万元未执行到位。某装饰公司亦表示某公司欠付其的工程款1680万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支付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董*工程款的责任主体。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6年至2017年间,远某、李*承接了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公园的工程。后**、李*将该项目防水工程分包给董*负责施工,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2019年1月22日,远某、李*与某公司签订《某公司关于与远某、李*项目部工程款付款协议》,确定工程款项为420万元及违约金标准。2020年2月21日...(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