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
2021年10月8日,朝阳法院立案受理了胡**起诉朝阳市监局,要求判决朝阳市监局2020年12月15日将胡**登记为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该案审理过程中,胡**申请对朝阳市监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承诺页、《某咨询公司章程》《某咨询公司股东决定》《某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决定》《转让协议》中“胡**”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胡**”签名字迹是否出自同一人的笔迹进行鉴定。经法院予以准许,依法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华夏物鉴中心(2022)文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对现有送检材料检验分析,认为检材一至检材六上“胡**”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胡**”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其所依据的部分登记材料存在不具有真实性的情况,被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