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庭审中,刘*、邢*提交完税证明、发票、申报表作为新证据,证明全部的拆迁金额已经进行交税。
陆*质证如下:不认可申诉人的证据。
某养殖场未发表质证意见。
陆*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一、租赁合同,证明目的**房屋租赁的现状。证据二、报案受案回执,证明目的:房屋被强拆。证据三、(2016)京0114民初****号判决书,证明目的:申诉人霸占了陆*承租的院落。
刘*、邢*质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但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以上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某养殖场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