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某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被告公交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湖南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湖南分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王**、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王*、第三人京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第三人某保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交公司、王*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77,660.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4日17时00分许,被告王*驾驶智轨008号车辆在泰山广场附近路段起步时,上车乘客原告还未坐稳,导致原告施**摔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元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本文书还有4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