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因诉盂组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2024)晋03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而未告知的,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起诉期限应当自举报案件办理期限届满之日即2023年6月19日起算,申请人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举报立案告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起诉期,属于适用法*错误。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胡*提起本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