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代某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代某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代某川立即腾退原告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街以东、金桔路以南、郁金香街以西、凤凰雅居第×栋×单元×室及×室房屋;3.被告代某川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给原告张**之日止,每月按5万元租金标准(参照《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4.被告代某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拖欠的租金本金0.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0.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被告代某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拖欠的租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被告代某川于本判决后立即偿还原告张**2019年《房屋租赁合同》陈*租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7.被告代某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房屋租赁合同》陈*租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诉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9年开始将坐落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街以东、金桔路以南、郁金香街以西、凤凰雅居第×栋×单元×及×室房屋(建筑面积1250平米)出租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自2021年开始拖欠租金。被告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文书还有7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