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2007年4月17日,刘*入职某某公司从事内勤相关工作,包括办公用品采购、通知出勤、员工请销假、会议记录、组织活动、广告宣传、党建等工作某某公司按月向刘*发放固定工资2100元,刘*按照要求的工作时间出勤并接受某某公司管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某某公司从未与刘*签订劳动合同刘*在原审提交的《单证发放使用登记台账》、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建内容微信截图、党建活动照片、组织生活会照片、公司管理活动照片、党建会议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刘*是受某某公司管理和指派的员工,从事的是行政工作某某公司举示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是某某公司为包括刘*在内的众多员工办理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企业正式员工想要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前提是必须要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该份证据不能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某...(本文书还有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