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密山市桂龙某某(以下简称桂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2020年11月17日,张**通过桂龙某某招工,到桂龙某某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也未被告知是由徐州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派遣至桂龙某某工作。桂龙某某在原审时未提供某某公司与桂龙某某的派遣合同,也未提供张**与某某公司的协议,只提交了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和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据的复...(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