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间,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关于租金支付情况,某医院与某公司一致确认已付24期租金共计9607579.44元。某医院称租金来源系由某公司1逐月将租金转款至某医院账户,再由某医院支付给某公司,已付租金中仅有最后一笔月租金400315.81元系在某公司催收下某医院以其自有资金支付。
关于案涉租赁物交付情况,某医院称租赁物由某公司1交付,交付了约一半,已交付的设备部分不能使用,部分设备没有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曾电话联系某公司要求退货并终止合同。某公司称合同约定由某公司1直接向某医院交付租赁物,如未按约定交付,应由某医院通知某公司,但某医院未向某公司反映租赁物问题。
某医院就本案诉争事实向某公安局报案,某公安局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立案告知书》,载明:“某医院:某公司1、某公司、某科技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特...(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