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气消防设备安装县级分包经营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原告须向被告预交100000元。一年后保证金退还给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当日即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0000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现已经超过退还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无果,特提起诉讼。
合肥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