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覃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被告覃某南因工地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刘*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现金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覃某南。次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20万元。被告收到该借款后,便未再偿还原告任何借款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覃某南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