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瑞新公司辩称:一、我们认为本案与我单位无关,因为无论是在原农地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还是在2014年3月31日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中,我单位都是处于被委托拆迁单位(××)和见证人的位置,并不就两份协议的内容有实质应承担的义务,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二、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被拆迁人周**的全部继承人,其需要证明除三原告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三人才有权利如此主张。三、周**的1.4亩土地在曾经转给周*耕种,周*办理了土地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内的4亩土地包含了这1.4亩,我们从上河湾村民委员会的台账上可以看出。另外,郭明春的土地变化说明上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2011年土地征地时,周*领取了征地地上物补偿款,共计4亩,其中包含1.4亩,所以1.4亩的地上物都是周*所有的,已经补给了周*...(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