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内蒙古天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公司”)、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天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天邦公司共同给付工程款1,070,722.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给付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拆借利率的利息至全部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在未给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天邦公司共同给付工程款999,844.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给付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拆借利率的利息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将阿荣旗得力其尔土地整改项目发包给被告天邦公司,被告杨**挂靠在该公司施工。因被告杨**资金不足,该工程只施工了一部分,为了完成工程项目,于2016年11月份将该工程的收尾部分的项目转包给原告垫资施工,当时双方对垫资部分进行了预算约50万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项目完成后,除垫付款返回后,再付给50万元”。原告积极履行协议,按时完成了项目,原告垫付资金570,722.50元,因被告自然资源局至今没有全...(本文书还有5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