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以下简称山西立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某(以下简称浙江立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立元公司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调解书,改判维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3)晋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争议部分为工程款的利息:以52478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5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本案民事调解书以被申请人不要求提供发票为前提,现被申请人公然违反,向申请人索要发票。故该调解内容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应当撤销。本案一审审...(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